县信用社加班问题
写 信 人 | 申某某 | ||
信件内容 | 平顺县农商银行,经常加班到晚上8 9点,有时候到10点11点,最严重时候加班到凌晨3点,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该有额外的加班费,但是这里根本没有,是否违反了中国劳动法的规定? 以下是劳动法详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每天严重超过8小时,每周也超过40个小时,却没有任何加班费,求各位领导核实。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日期 | 2017-03-01 |
回复内容 | 申某某网友你好,接到你的来信平顺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责成平顺县农商银行予以回复,回复如下: 关于“县信用社加班问题”举报事件,我行回复如下: 1、一贯以来,我行均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 2、如果员工个人8小时以内未完成工作量,可能存在个别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但单位没有强迫加班; 3、每年可能会存在个别工作紧张的阶段,比如,每年年底召开工作会、年会,工作量会加大,但均不存在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的情况; 4、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我行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费,不存在不发的情况。 以上是我行对此举报事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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