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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21558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5〕3号 发文时间2015-02-01
发文机关政府办 主题词
标题关于印发平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段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5-02-01

关于印发平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段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段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平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段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财综〔2014〕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居民利用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暂不交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2%(不含设备购置)征收。 三、县城规划区共划分三个类型地段:Ⅰ级指城市中心地段,Ⅱ级指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段,Ⅲ级指城市边缘地段。 (一)Ⅰ级地段范围 1、平顺中学至王庄村青苗线与长李线交叉口两侧; 2、青羊街两侧; 3、迎宾大道交通局至青羊供电所两侧; 4、滨河路通天峡大酒店至滨河桥两侧; 5、文卫路滨河桥至崇岩村口桥两侧; 6、城南路交通局至崇岩村口桥两侧; 7、彩凤大道生产资料公司至王庄河边路连接线桥两侧; 8、紫东路两侧; 9、滨河桥经小东峪村门楼沿状元路至平顺中学门口两侧。 (二)Ⅱ级地段范围 1、王庄村青苗线与长李线交汇处至长平高速平顺收费口两侧。 2、青羊街与原长李线交汇处往张井村方向至垃圾填埋场两侧。 3、王庄村青羊线长李线交汇处至物资局炸药库两侧。 4、城南路崇岩村口桥至林业局林场两侧。 (三)Ⅲ级地段范围 1、林业局林场至西沟加油站两侧。 2、除Ⅰ级、Ⅱ级地段以外的地段。 收费标准见下表: 类别综合开发区(元/m2)综合开发区外(元/m2) 小城市Ⅰ级Ⅱ级Ⅲ级Ⅰ级Ⅱ级Ⅲ级252010504015 四、以下建设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建设项目。 五、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防洪、供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须持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九、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项目和面积,一经发现,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本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工矿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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